Apple如何因應iPad在中國的商標糾紛-三十而慄

最近Apple在中國遇到了一個難題,其iPad商標因為當年取得的過程出現了一些”瑕疵”,導致了近日深圳唯冠控告Apple侵權,並索償百億巨額賠償的訴訟案,日前因為深圳唯冠同時對販售iPad的國美也提起訴訟,因此最近Apple也通知了一些電商平台以及零售商對於iPad暫時下架,這個事件將會演變成什麼結果?其中有哪些是我們需要特別留意的呢?

上海戲劇學院陳永東教授(註)對於這個事件提出了一個很棒的觀點,我們經過溝通取得了陳教授的授權,把他的觀點分享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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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雖然看起來目前在中國的商標糾紛是Apple躲不過的一劫,但是本該焦頭爛額或心急如焚的Apple,似乎並沒有外界想像得那麼驚慌?那麼Apple公司可以祭出的撒手鐧是甚麼?也許Apple想的是:要麼輸不了官司,要是輸了也得“嫁禍”於另外兩個冤大頭。

一、情況看似很複雜
Apple這次並不輕鬆,在其與深圳唯冠的官司初審敗訴後,接下去就等著2月29日iPad商標案二審的開庭。在這之前,比Apple似乎更著急的大有人在,有媒體甚至用“蟻象較量”來形容此次糾紛。

情況看起來似乎也越發複雜。深圳唯冠擺出一副“不告倒Apple誓不罷休”的姿態,向全國多個省市工商部門起訴AppleiPad侵權,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門已經將AppleiPad下架,一些網上商店也採取了下架措施。
  
同時,最近有《新京報》等媒體報道稱,深圳唯冠一方面繼續擴大投訴範圍,另一方面放出了一些新言論,稱,2000年唯冠開始在全球推廣唯冠生產的iPad平板電腦,而當時Apple連iPhone都沒推出來。“事實上,Apple公司正是在香港看到我們的產品後,才受啓發做觸控屏。現在在唯冠的庫房裡,還有唯冠iPad的存貨,所以唯冠根本不存在搶注商標的嫌疑。”
  
乍一聽,感覺Apple公司似乎不僅是iPad商標的侵權問題,還有了“剽竊”深圳唯冠“平板電腦”設計的重大嫌疑,因為他們提到Apple看了他們的產品後才“受啓發”。
  
二、Apple不慌因為啥?
在遭受如此大的危機之時,一般的公司早就手忙腳亂或驚惶失措了,然而Apple公司此時卻似乎並不示弱,甚至被深圳唯冠形容成“態度傲慢”,那麼為啥Apple表面上沒有表現出驚慌?
  
其實,看看長時間不回應之後的Apple給出的一點小回應便知。他們最近回應說:“多年前,我們購買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iPad商標權。唯冠拒絕承認和履行涉及中國部分的協議。香港法院已支持Apple。我們在中國大陸的訴訟仍在進行中。”
  
然而,深圳唯冠立即予以反擊稱:Apple公司的聲明是試圖誤導公眾。Apple公司是從台灣唯冠購買的iPad商標權,卻指責深圳唯冠拒絕履行協議。此前,Apple公司的確已在香港起訴深圳唯冠,但香港法院尚未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何談支持?況且,iPad商標在中國大陸的權屬應適用商標註冊地法律,而不是香港法律。
  
問題的焦點正集中於此。在一審判決中,法院稱: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英國IP公司與台灣唯冠公司簽訂,被告深圳唯冠公司沒有參與談判,也沒有授權他人處分其商標及訂立商標轉讓合同,且商標轉讓合同簽訂人與被告之間的表見代理亦不成立,涉案的商標轉讓合同對被告無約束力。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最後終歸找冤家
也許有人支持深圳唯冠,認為唯冠很冤,因為Apple“盜用”他們的商標在全球瘋狂吸金;也許有人認為Apple很冤,因為是他們通過自己的暢銷產品將iPad價值得以體現,且在已經購買了相關商標使用權後反復被拿出來說事。然而,我認為,真正的冤家也許是Apple的法律事務代理公司及台灣唯冠。

如果要分析為何Apple公司面對可能100億元的罰款都不驚慌,那麼可能的情況只有兩種,要麼他們相信輸不了官司,要麼他們認為輸了這錢也得他們的法律事務代理公司或台灣唯冠來出——他們或許就將成為冤大頭。
  
試想,讓這些Apple公司惹上官司的主要不就是這兩家人嗎?
  
對於Apple的法律事務代理公司而言,他們當初在Apple下屬公司向台灣唯冠購買iPad商標權時,難道沒有料到現在可能發生的問題?難道不慎重核實當時購買的商標權在中國大陸是否有效?如果這點兒都做不到,那就小兒科了,那還有資格做Apple的法律事務代理公司?更何況,Apple公司應該也會與法律事務代理公司有相關協議,如果出現法律糾紛,若不是Apple公司的責任,那麼法律事務代理公司就有相應的責任。
  
對於台灣唯冠公司而言,當初在將iPad商標出售給Apple下屬公司時,難道不知道自己所出售的商標權的適用範圍?難道敢大言不慚地胡亂誇下海口?難道台灣唯冠沒向Apple公司及相關代理人說清這個問題就草率了事?雙方都不核查商標權適用範圍這麼重大的細節問題?難道不在相應的協議中明確強調這一點?
  
如果以上的答案都是否定,且不論Apple的法律事務代理公司及台灣唯冠還有沒有顏面再在這個世界上混,那麼即使Apple二審敗訴,他們完全有可能、有理由將責任都歸結到這兩個冤家身上!
  
當然,我還是不提倡相互結冤的做法,畢竟“冤家宜解不宜結”,畢竟不符合建設和諧社會的宗旨。但是,如果Apple輸了官司,Apple要求他們的法律事務代理公司及台灣唯冠一起為他們交“罰款”也在情理之中——因為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註:本文作者陳永東教授,新媒體創意、傳播與營銷領域學者,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十大IT博主,請透過新浪微博@陳永東,也請關注陳教授的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