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促使《劳动合同法》悄然让步…-三十而慄

记得前段时间,中央台有做过一个类似的访谈节目,有涉及到经济危机下公司擅自大规模裁员的合法性问题。

主持人引用了《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和《劳动合同法》第41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这就提醒大家说,没有经过“报备”的裁员,是不合法的。我猜在此之前,应该很少会有企业知道裁员还需要“报备”政府部门。但,其实这样的规定是一直都在的,因为《劳动法》也已经存在了十几年了,只是一直都没有真正的执法必严而已。个别偶尔公司私自裁员,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加上《劳动法》的这个规定操作性实在太低,所以一直都处于这样有等于无的状态,没有企业在执行,而也没有政府部门在监督。

不过,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得还真是时候,刚好明确了裁员规定,刚好遇到了大规模经济危机下的大规模裁员潮。不论它的出台,遭受了怎样的质疑,但包括对限制裁员在内的规定,也真的是在今年红了一把。

再回过头去看开头的访谈,主持人询问嘉宾怎么看时,当场嘉宾是相当激动的说,企业都活不下去了,不准裁员,政府是不是要拿钱出来发企业员工薪资呢。

当媒体都在宣传法律能够叫停企业突击的大规模裁员,以为各地政府出台规定强制企业裁员时必须上报能够减轻裁员所带来的危机时,带“薪”长假、“无薪休假”也随之出现,即使带的“薪”只是为了应付法律的薪,而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即使带着温饱不给的薪,受法律限制还无法重新寻找工作,还不如直接拿补偿金回家或者另谋出路来得实际。而如果法律强制带薪休假也得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那又必然会反过来促使企业裁员,《劳动合同法》就这样把企业和政府都逼到了进退两难的地步。

加上经济危机下,人力大量的涌向就业市场,造成就业市场供需的变化,让企业重新掌握了谈判的筹码,企业主也趁机以各种各样的形式“绑架”《劳动合同法》,使之在执行中大打折扣。

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所制订的最低工资上调方案,被宣布暂缓执行,则可以看作是这场博弈中《劳动合同法》所作出的第一次“让步”。

就像很多人希望的那样,《劳动合同法》的让步,应该还只是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