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暴之後,全球許多的知名企業紛紛尋求「破產保護」,包含了雷曼兄弟以及最近的克萊斯勒汽車,曾經對於這個名詞,感到非常的不可思議,破產就破產,為何還會有所謂的保護呢?
在英美的破產法令之中的第十一章(chapter 11),就是破產保護令,這是一種解決企業破產以及重組的法律程序,過程複雜、費用也高昂,企業申請了破產保護令之後,司法部其下的破產部門將委任一個或以上的委員會,代表債權人和股東與公司研討方案,透過重組紓緩債務;方案需由債權人、債券持有人和股東所接鈉,不過,如果有關人士反對方案,法庭卻認為方法可行且對他們公平,法庭仍可批准進行;而申請了破產保護令之後,其股票和債券還可在證券市場上買賣。
這不僅保護債權人也保護投資人,因為這樣就不用根據破產法第七條申請破產:因「破產法」第七條禁止申請公司繼續運作,需完全停業,信託人會對公司進行清盤:變賣其資產以償還債務。而不至於企業一申請破產,就好像一翻兩瞪眼,一夕之間什麼都沒有,股票也成了廢紙,而消費者也失去了售後的應有權益。
也因此,在美國經常可以聽到,chapter 11,就是申請破產保護令的意思!
一般而言,破產保護有期限的限制,這可以說是企業的最終起死回生的機會了,就如同置之死地而後生一樣,企業必須制定出有效的重整計畫,以及剔除一些不良的資產,比方說:雷曼兄弟公司正在通過出售大量核心資產、衍生商品和飛機等清償債務,並宣稱將在兩年內開始獲利,擺脫破產保護狀態;也就是說,雷曼並未離開它所熟悉的華爾街,並且很有可能在2011年重新成為這裡的霸主。
目前市場上面討論最多的就是美國的三大企業巨頭,尤其是克萊斯勒前幾天宣佈進入破產保護程序之後,美國政府除了宣佈支持之外,還為該公司追加數十億美元援助,幫助該公司儘快實現重組。
克萊斯勒是美國第三大汽車公司,因受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衝擊,加上其自身存在的由來已久的結構性問題,瀕臨破產邊緣;去年底,政府已為該公司提供40億美元緊急貸款,使之得以暫時避免了破產,但要求該公司必須在5月1日之前拿出切實可行的重組計畫,與汽車工人聯合會、債權人和Fiat分別達成政府認可的協定;但該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談判最終未能取得令人滿意的成果。
那麼,這樣的破產保護究竟是一個苟延殘喘,是一個吸納資金的無底洞,還是真正能夠協助企業重生呢?
當然,美國總統Obama在之後也表示,人們不應該誤解破產保護的含義,這其實是克萊斯勒在重生之路上邁出的又一步,這可以說是一種背書,但確實也是一個機會點,而真正的結局如何,或許我們也只能慢慢的看下去。
觀察以前申請過破產保護令的企業,大多數最後都走上重整或者是被併購的道路,從這角度看來,這也算是一個好的緩衝機制,而內地也將在今年的六月實施《新破產法》,引進這種破產保護制度,這在於目前這種動盪的時代,或許是一種防止企業突然猝死的救命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