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头有场战役正如火如荼…-三十而慄

这是鲍勃迪伦的一首歌,却正好可以用来形容近段时间,因为海盗湾案件一审判决出来后越发不可收拾的互联网版权之战。

话题再次聚焦在知识产权上,这是互联网不可言说的硬伤,每次的提起,必定都是沉重无比。

到现在为止,没有人,也没有哪个国家的法院,及其那些现代社会的仲裁者有能力对此下结论,而我们,在这样月黑风高的夜晚中,甚至还分不清楚这场战役中的我们和他们究竟是谁...

虽然关于版权的所有说法,都表示为为了保障创作者的权利,但是大多数的版权及其利益仍然是由各种各样的出版商把持着,这在版权的发展史上从未改变。

2002年5月16日在纽约举行的好莱坞数字娱乐大会上,Courtney Love在发表演说的时候说"什么是盗版?盗版是窃取艺术家的工作成果,同时不想付出一分钱。我不是在说Napster之类的软件。我说的是大型的唱片公司。"

她举了个虚构的例子,一个4个人的乐队和唱片公司签约,然后会提前拿到20%的版税,按照最乐观的估计头款100万,然后佣金、生意费用、巡回演唱的费用、独立促销的费用、一部分音乐录影的制作费用等等都是需要这个乐团自己支付的。一旦唱片开始销售,唱片公司就会开始扣除这些预付款项,等到唱片销售与乐队巡回演唱结束时,唱片公司赚了660万,乐团一毛钱都没有。

她强调的是,也是最糟糕的是,乐队完全无法拥有他们自己的作品,唱片公司早就已经取代了他们的位置。"当出版合同届满时,作家会重新收回版权;而唱片公司,则可以永久持有艺人的版权。"

你一定会认为唱片公司或者电影公司都是贪婪的,但作为普通的下载者,又何尝不是贪婪的呢?

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的著名战役都是为了争夺所有权而展开的,女人、土地、金钱...而互联网上发动版权战役的双方--唱片业者和消费者,为的却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并一直、正在、并可能将持续十年、二十年甚至几个世纪,如火如荼,争吵不休...

不论是谁最终获得那所谓的胜利,都无法赢得对方的尊重,因为不论是音乐、电影、艺术品、文学作品,或是游戏、计算机软件,其实都只能是属于创作者本身的"财产"。

这场战役,不过都是法律伎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