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的版權情節將錯失電子書的先機…-三十而慄

我想出版社或許很難認同本文標題的觀點,因為版權幾乎是出版社最重要的命脈之一,對於版權的保護自然也成為出版社的第一要務,確實版權的重要性,一直都會存在,但我認為傳統依靠版權營利的商業模式即將改變...

先來看看音樂數位化之後的衝擊與改變,這將是出版社的一大借鑑,還記得幾年前,Kuro、ezpeer、BT甚至是校園內FTP檔案共享下載如火如荼,導致最後台灣的成功大學被IFPI與檢調單位共同查抄校園宿舍的事件,相同的案例也在香港發生過,畢竟這是網路上音樂、影片流通最快速的方式,因而數位化被音樂公司視為洪水猛獸,就算有DRM加密保護機制,然而盜高一尺魔高一丈、防不勝防,造成了音樂公司的唱片發行量一年不如一年...

但是時至今日,這種音樂公司抓賊的心態已經悄悄轉變了,他們不再把網路當作賊來防堵,相對的,他們採用更open的態度,因為歌手能不能紅,歌曲能不能賣座,全部仰賴網路,網路的人氣、歌曲的下載量決定了歌手的身價,他們開始擔心新的作品沒有人想要下載、分享,想盡辦法讓新曲可以快速的擴散出去,他們不期望實體的唱片銷售量,反而是透過現場演出、廣告代言、周邊產品的銷售量來挽回失去的業績量,歌曲作品反而成了歌手的一種自我行銷舞台,漸漸由銷售的主體轉變為輔助工具...

出版社的版權情節將錯失電子書的先機…-三十而慄

經過了幾年下來的洗禮,音樂公司已經完成了一個漂亮的轉型,過去被版權、DRM所綁架的心態也不負存在,而可以說進入了這個數位時代,音樂公司更加的海闊天空,可以說版權的重要性,只是主張確保歌手、音樂公司甚至是作詞、寫曲者的權益而已,至於所擁有版權的應用,並非死板板的依據數量作為銷售的基準...

反觀此時此刻的出版社,他們還被禁錮在版權保護的舊思想之中,把版權利益放置在數位化的首要考量,對於盜版、破解只得消極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忽略了網路數位化代表的是一種開放的虛擬世界,這個虛擬世界裡面是沒有界線、沒有任何限制的,這種DRM機制無疑違背了這種精神,透過訴訟反而因延誤了時間,而讓自己在這場數位變革的時刻,越來越處於不利的地位...

可以說這種用以保護版權的DRM就如同又臭又長的裹腳布,本身不能提供版權保護良好的機制,反倒限制了圖書、知識的傳播,也限制了出版社自身的未來發展性,其實前述音樂數位化的過程可以作為一種學習對象,出版社或許應該轉變過去這種單純印刷出版的方式,讓自己發展為一個虛實整合的平台,提升自己的行業高度與視野,讓自己也成為電子版權經紀平台以及電子書的交易平台,不僅僅死板板的定價,更可以讓作家與讀者來共同決定作品的定價,此外,也不因緊緊守著版權不放,甚至可以利用版權來發揮更大的效益,一些冷門書可以透過長尾效益,吸引更多的讀者目光,從而將讀者分類(屬性、年齡、地區性...等),進行後續的多次整合性精準行銷...

尚且,電子書的下載量也決定了作家的人氣指數,出版社也兼任可作家經紀公司,可以透過實體書店的簽書會、演講、產品代言活動等,或者是開發出周邊產品(比方:連載漫畫、玄幻小說),甚至是轉拍成電視劇、電影,讓作家以及出版社本身創造出更大的效益...

我認為,未來是一個多元化、跨平台、跨行業的數位時代,如果不趕緊付出行動,出版社可能會被網路平台取代而喪失先機,而說到底,最重要的還是觀念與人才,轉一個彎或許才真正是柳暗花明又一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