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網路規範-美國規範blogger推薦文-三十而慄

以往購買東西之時,我們選擇商品的依據往往是電視廣告的推銷,或者是親朋友好的介紹,這是因為資訊過於閉塞的關係,我們不容易得到其他陌生人的使用經驗,甚至也可能不太相信他,相反的,周邊朋友的口碑以及電視廣告上代言明星的介紹,發揮了絕大多數的作用...

不過這種局面到了數位時代,就被打破了,網路互動的特性使然,商品的使用評論以及評等機制,讓顧客在網上選購商品之時,有了更多的參考依據,這是一種類熟人的商業環境,我們不用擔心購買時不知何從選擇,因為過去消費者的體驗就累積在商品網頁的下方,清清楚楚、一目瞭然,甚至不必再詢問身邊的朋友意見了...

而另一方面,因為這是一個雙向都可以製造訊息的環境,也不少人喜歡在網路上寫文章,建立自己的blog、SNS或者某種類似的影響力,因此順應了這種趨勢,網路上也誕生了不少以商業為目的的blog聯盟,他們把眾多的blogger以及blog空間串聯起來,不管是否為知名的、擁有流量的blog,因為它也許可以因為長尾理論而發揮臨門一腳的功效...

這些blog聯盟或者是類熟人的聯盟如何操作呢?他們成為了廣告主以及網路平台之間的仲介關係,從廣告主的手中獲得廣告的案子,然後在聯盟中發表徵文公告,從中遴選前幾名給予獎金,而參予者也有獎品或者一些聊表心意的參加獎,當然除了文章的發表之外,他們也很巧妙的把點閱率視為徵文競賽的得分之一;有些腦筋動得快或者思維較先進的廣告主,甚至自己充當廣告代理的角色,透過金錢或是免費產品的贊助方式,請這些網路上有影響力的人們來操刀協助推廣,這已經成為了一種相對成本低廉,且受到推崇的行銷媒介...

其實也有不少的廣告主或者相關廠商,自己利用第三人稱的身分經營起blog或者其他SNS互動的,他們化身為消費者,寫體驗文推薦產品並廣為流傳的,他們甚至懂得利用多個身份的方式來炒作這個話題...

因為此故,不少的網友們在上網搜找相關產品資料,或者因為認同而訂閱某些blog的RSS之時,很自然的成為這種置入式行銷的用戶,他們更可能因為這些blogger或者某些不錯文章的吸引而購買了商品,這可以說是一種新的名人效益,或者是最為直接的用戶體驗推薦,透過一種不經意的或者是看似客觀的方式,因為文章的渲染力強,大剌剌的把商品在無形中賣出去...

這確實是高招,因為用戶最信任的就是真實的體驗,尤其是這種體驗並非來自官方的介紹,網路上的blog正好完全符合這種特性,正好可以把商品置入於無形,一不小心就上鉤,然而這種作法,說到底確是充滿爭議,就如同電視上第四台上經常可見名人代言商品以及藥品一般,如果太為過火,經常後遺症以及後續問題層出不窮...

因此,美國最近通過了一個最新的法律規範,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最新法規中,若blogger接受業者金錢或產品贊助而撰寫的文章,就會被視為代言,必須揭露被贊助的事實,知名公眾人物使用社群網站如Twitter或Facebook,現在和使用blog一樣,須受到「自我揭露」法規的管理,若有違規,罰鍰最高可達 1.1 萬美元,FTC也進一步說明,如果消費者只是撰寫他所使用的新產品文章並與業者無直接關聯,或是因購買電腦而取得新產品免費試用的折價券而撰寫的文章,皆不在該準則的規範內...

這其實是一種讓廣告主以及blogger等人正視社會責任的強迫手段,然而這僅僅是宣導性的規範而已,因為如何兼管將是一大考驗,因為網路之上,每個人都可以化身為多個身分,並不受到實名制規範,也無法直接與某個人畫上等號,再者,每天有數以千萬篇的文章誕生,從何監督起,又如何過濾,這也有待釐清,畢竟如果管控到了正規的廣告主,因而導致正規以及不正規業者間的較勁場面,很可能又產生另一種劣幣趨除良幣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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