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进入内地互联网受限,百度、腾讯…到底是内资还是外资?(下)-三十而慄

通常去海外挂牌上市的公司其实跟内地实际经营网站的公司并非同一家,都是选择另外在避税地成立海外公司去上市,但是一般也都采用和实际运营网站的内资公司相同的公司名字,对普通用户而言根本意识不到差别,也可能从来就没有想过,因为常念叨的名字都是一样的嘛,例如腾讯,我们日常叨念的腾讯背后至少可以找到2家以上的公司存在,其中包括内资公司,也包括外商投资的外资公司。

可是,海外上市的公司怎样才能拥有实际运营网站的公司的价值、营收或者利润?通用做法一般是通过架构合约来将多层次、多家公司的利益相互联系和捆绑在一起,这除了是为了要达到上市的安排外,分散风险也是最重要的原因。

要达到目的最简单的架构合约一般要有3层,实际操作中也会因为某种原因而进行变通和特别的设计和调整。最下一面一层是实际运营网站的内资公司,可以是一家公司也可以是几家公司,中间一层一般是由海外上市公司直接投资建立的外资公司,也可以是几家公司不等,最上面一层就是也都是在海外上市、成立于避税区的外国公司了。

用一些很特别的合约关系将这些公司两两或多家之间进行约束,不仅可以将实际的价值转移,而且能够通过这一系列的合约关系,将实际的营利抽到海外公司,避免各种风险和税赋,赋予海外公司对内资公司实际的控制权,或是其它很多想要的目的。

外资进入内地互联网受限,百度、腾讯…到底是内资还是外资?(下)-三十而慄

举最简单也最容易理解的例子来说吧。

对于一个虚拟世界的互联网公司来说,成功以后最值钱其实是域名、商标、专利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因此,架构合约中一般都会有海外上市的公司一般会持有这些域名、商标、技术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但得保证国内注册公司持有ICP证,这是必须的,因此通常是以内资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上市公司将域名和商标租借给内资公司使用的形式开展业务。而刚好因为这一系列各种的授权合约关系,国内实际运营网站的公司是需要为获得授权支付对价的。比如授权其使用域名、商标等,国内公司就得支付授权费;如有提供技术支持的合约,就得支付服务费等等因为各式各样的合约而产生的费用支出...除了最值钱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公司手上外,赢利的大部分收入也就这样通过这一系列的合约安排而流动出去。

除此之外,在这些合约中,还可以有海外公司能以最低的象征性对价,例如一元钱收购内资公司的权利,或者限制内资公司不经允许不能抵押、质押财产等行为,并用成立委员会等模式来对内资公司进行实质的控制...

这样的架构合约对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好用的,可以利用各种名目占有主要价值和抽走营利,而这些名目或对价只要不对明显违法,基本都可以实现,毕竟契约自由,一个公司想要为一个域名的授权支付多少钱那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

不过,律师在对上市出具意见书的时候,往往会特别声明,这样的架构合约安排是就当时所在国的政策条件允许之下的,而政策变动的风险无法避免。而这一声明是有用的,目前国家一再对外资进入增值电信市场进行整顿,除对google这些外资公司而言不能再用借牌、租赁、或直接100%控股的方式进入内地互联网市场外,也重新要求对这些国内经营互联网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必须的将ICP牌照经营下的域名、商标等知识产权得收回到拥有ICP牌照的国内公司所有。

呵,在现有规定下走边边,是XX们最擅长的,要到达相同目的,重新作出安排并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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